发布日期:
1999-06-17
实施日期:
2000-01-01
废止日期:
原文名称:
本标准的目的是要求凡涉及到纺织机械安全有关的任何人员都应该使用本标准,如纺织机械设计人员、制造者、使用者、管理人员、安全员。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工业中有以下用途的所有机械和有关设备:——纤维(短纤维和长丝)和其他原料制成纱线或无纺布(包括毡)的开、清、混、梳、梳理后的准备、纺织和其他工序;——纱线卷绕、并捻、卷曲、变形工艺等以及机织和针织前的纱线准备工序;——形成织物的机织、针织、花边织造以及其他的类似装置;——编带、绳、缆、索、麻线、网等的编织,搓绳机的卷取框除外;——纤维、纱线、织物、编织带、绳索等的准备、漂、染、印和整理及出厂整装;——成品的匹染;——经编、纬编的整理,包括袜类,但不包括成品的缝合(即缝纫);——机织、簇绒生产地毯的工艺。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机械和有关设备:——长丝人造纤维的生产,包括初次产品形成(如长丝筒子、短纤维包);——服装、家用及工业用纺织品的缝制及非织造布的针刺和压制;——纺织成品的洗涤与干洗;——用于维护纺织机械的机器(如梳针维护设备);——在6.11中e)到h)类型的限切割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大多数的纺织机械,特别是用于1.1所列生产过程的所有机械与设备,包括能使单元机或联合机自动操作的设备,但不包括机器间的运输装置。 本标准不包括下列有关专用技术内容:——机器的寿命;——电击;——液压系统和元件;——噪声;——激光;——离子放射;——火;——危险气体;——爆炸;——人类工效学;——能量源的隔绝;——正常运转期间的干预;——压敏安全装置。 而且,它也不包括涉及在6.7.2,12.1.10,12.1.11,12.2.2,12.2.6,12.2.8,12.2.9,12.2.10和12.2.11中处理高温染色机等的压力遏制的危险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主要应用于本标准发布后制造的机器。 本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以假设设计者已经完成了对机械的危险分析为基础的,以使其能够对机械安全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很有限的条文中遵守要求如果认为是多余的,则背离这些要求时,应经过详细的危险评估,对照本标准和设计评定认为是有理的,所有这些资料应记录在技术构成档案中并应保持在案以备客观评定。